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和补贴机制
来源: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4-03-03 10:42:47

  自2006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实施后,我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在政策支持下发展迅猛,成为推动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的重要力量。但由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电价基本高于传统化石能源,且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具有间歇性和不连续性政策支持落地,在经济上和电力产品的品质上与传统能源能源相比竞争力较弱,因此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发展十分受阻。此时,适当的财政激励政策是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的根本保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的政策支持有直接的投资补贴或政策优惠、税收优惠和减免、绿色证书、风险投资基金、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以及污染者付费制度等,其中最直接有效的就是国家直接补贴政策。

  那么现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和补贴机制都有哪些?我国的激励政策又是如何呢?随小编共同来看看。

  从电价和补贴机制表现形式上说主要有五大类:固定电价(Fit-in-Tariff,简称FIT)、固定(溢价)补贴(Fit-in-Premium,简称FIP)、净电表制(Net Metering)、招标电价(Tendering)、市场电价即配额和绿色证书制度(Green Certificate),这些价格机制和政策各有特点。

  固定电价政策即按照各类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标准成本,直接明确规定各类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的上网价格,电网企业一定按照这样的价格向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企业支付费用。其主要特征是能确保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稳定的收益,有利于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到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领域。

  固定补贴政策(溢价电价机制),既考虑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实际成本情况和价格政策需求,又与电力市场的电力竞价挂钩,是在电力市场行情报价的基础上给予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相应的电价补贴,市场溢价补贴水平固定不变。这种补贴方式的特点是政府补贴规模较为稳定,补贴规模可以预测并且便于统筹管理,但如果电力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在较短时期内波动较大的情况下,需要对固定或溢价补贴水平做及时的调整。

  净电表制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溢价电价政策。它适用于屋顶光伏系统、中小型风电等分布式电源,而不适用于大型风电、生物质发电、大型光伏电站和光热发电等。主要是用安装可以反转的双向电流表,实现净电流计量电量的方式。例如,如果在建筑屋顶安装了光伏发电系统,白天有可能光伏发电系统所发电力超过建筑物用电,则剩余电力上网,晚上光伏发电系统无电力输出,则建筑物使用来自于电网的电力。采用净电表制,相当于按照电力最终用户的销售电价确定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如果套用溢价电价政策,在这种情况下,溢价为零。如果电力系统在用户侧采用的电价是分时电价,则净电表制还有几率存在隐性的由电网企业向小型发电系统和用户收益转移。

  招标电价机制,顾名思义就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价格的机制。根据已有的招标情况显示,招标机制总是能够得到比政策预期更低的电价,以此来降低补贴资金需求总量,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招标有可能成为未来电价政策的主流。

  配额制电价的形成过程是:通过强制配额(即要求能源企业在生产或销售常规电力的同时,必须生产或销售规定比例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和交易制度(政府按照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量对企业核发绿色电力交易证书,绿色电力交易证书可以在能源企业间买卖,价格由市场决定),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达到提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力产品价格的目的。此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为上网电价与绿色电力交易证书的价格之和。对未完成强制配额的企业,政府一般会设定予以惩罚的额度。

  为支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特别是风电和光伏发电的发展,我国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的框架下,采用了固定电价政策,即风电和光伏发电电价与当地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的差异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补足。不过,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补贴资金不足的问题却是愈演愈烈。我国已设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基金对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开发利用提供资金支持,发展基金包括国家政府的专项基金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其中,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收入是目前补贴可再生能源上网发电的唯一资产金额来源。随着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迅速发展,电价补贴远跟不上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发展速度,电价附加补贴缺口日趋增大,截至2016年年底,该项补贴资金缺口累计达到700亿元左右。按照文件,2016年应当征收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附加基金大约在800亿元左右,与当年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补贴基本相当,但实际征收的数额远低于这一数字,成为导致补贴无法及时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基金主要由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附加和财政专项资金组成,由于两者的征收、拨付和监管分属不同政府机构,因此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附加征收不能满足补贴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主管机关相互推诿,加剧了欠发的矛盾。

  在这里,我们对各国固定电价政策进行简单的对比。固定电价政策的最著名的例子是丹麦对风力发电的鼓励方式。丹麦可算是现代风电的始祖国,采取的方式是强制性的给予一个固定电价。其后,1991年德国也采用同样方式(提供最终用户电价的90%给再次生产的能源电厂),从此德国风电风起云涌,开了成功的先河。在2004年年丹麦突然放弃固定电价方式而走向“碳凭证”方式来进行交易,从此在丹麦本土不再有风机安装,丹麦风机制造商也纷纷出走,寻求别的生路。鉴于德国风电的所向披靡(在2007年前,德国风电在全球执牛耳,其后被中国取代),全球许多国家都纷纷向德国取经,采用此种固定电价收购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的方式,着例有西班牙,法国,奥地利,中国,加拿大安大略省等国。甚至连英国,作为自由市场的捍卫者,本来十分坚持“固定电价与资本主义精神相悖背”的原则,也因国内的再生能源发老是一蹶不振,最终也只好于2010年亦采取固定电价制度。在风电异军突起的中国,也是因过去使用招标制度,而让风电的发展极为缓慢,最后也在2008年改采固定电价制度,整个风电的装置容量才有大幅的进展。

  我们将在今后四周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消纳的专题中展开对中国、德国、英国、美国三个国家补贴政策及上网电价的详细梳理,敬请锁定每周四的【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系列专题。

  3. 《电力体制改革框架下可再次生产的能源 电价补贴形成机制研究》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