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来源:产品展示    发布时间:2024-03-12 19:38:22

  为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的策略,稳固工业经济压舱石,聚力科学技术创新主引擎,释放数字化的经济新动能,有效推进全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端要素集聚,加快打造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新高地,结合洪山区中长期规划和建设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1.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达到 1 亿元以上(含)且同比增长 10% 以上(含)的工业公司,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 1000 万元,奖励 1 万元,单户企业最高奖励 200 万元(上年度无基数新进规企业只需满足营业收入增量条件),在市级拨付资金到位的基础上,基于 1 : 1 配套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 鼓励存量企业“升规稳规”,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公司和自进规当年起连续两年年度营业收入均增长 15% (含)以上的工业公司,在市级拨付资金到位的基础上,分别给予 1:1 配套资金奖励。对市外迁入我区且工商、税务已在我区登记并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含搬迁到我区当年升规入库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的搬迁费补贴。(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 鼓励工业公司技改扩产,带领企业以智能化改造升级。对符合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的,按照《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支持,具体包括两类项目:一是纳入我市工业投资统计,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的 8% 给予最高 800 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二是纳入我市工业技改投资统计且经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平台评估列入《武汉市工业智能化改造项目计划》的智能化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达到 500 万元及以上,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及研发投入总额的 8% (其中研发投入不超过设备投资的 20% ),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同一项目省、市、区同类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 符合区级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按照建设有效期两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 6% 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年最高支持金额 800 万元,同一项目省、市、区同类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5. 对项目投资主体为规模以上工业公司或三年内入选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在青菱都市工业园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按照三年内(自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下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的 5% 给予项目投资主体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奖励金额 5000 万元。⑴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 3 亿元及以上、投资强度达到 500 万元 / 亩及以上(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核算面积为挂牌出让土地面积)。⑵我区内存量优质工业公司,近三年累计发展贡献达 1 亿元以上。(责任单位: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

  6. 我区内国内上市企业(包括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香港主板上市),在青菱都市工业园内投资建设工业项目,按照三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10% 给予项目投资主体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最高奖励 5000 万元。(责任单位: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

  7. 我区内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企业(签订招商协议时,企业符合该条件),在青菱都市工业园内投资建设项目,按照三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5% 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若企业成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包括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香港主板上市),按照三年内在青菱都市工业园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 5% 再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此项奖励金额最高 5000 万元。(责任单位: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

  8. 鼓励企业购置落户,对于产业园运营主体(以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认定为准,下同)引进区外规模以上工业公司、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购置(不含转售)产业园厂房、楼宇(非住宅),以企业入园后形成的区级经济贡献为基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和企业各 40% 的落户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两年,双方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购房款的 30% 。(责任单位: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

  9. 支持租赁落户,对于租赁青菱都市工业园厂房、楼宇(包括工业地产自持物业以及产业项目闲置物业)进行生产、研发及办公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给予 10 元 / (平方米・月)的租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不含物业、水电等另外的费用)的 50% ,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 1000 平方米,补贴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享受补贴期间的房屋不可转租或擅自变更用途。(责任单位: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区科经局)

  10. 引导企业聚焦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对首次获得工信部“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1. 鼓励企业提高专业化发展能力,对首次获批国家级重点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和区外迁入我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2. 加速工业设计布局,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逐级认定的企业在已获得奖励基础上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3. 对在我区成立两年及以上且区级经济贡献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或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 100 万元(含) -200 万元、 200 万元(含) -500 万元、 5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1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奖励 5 万元、 10 万元、 20 万元、 40 万元、 80 万元。企业可用于奖励核心小组成员(税前年工资性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薪资 2 倍),每名核心成员不超过企业奖励金额 10%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4. 对入选工信部“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上市后备“金种子”、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的,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50% ,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且不超过实付利息 50% 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为一年,同一贷款不重复享受市、区级贴息。(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5. 加快我区“国家光通信设施及光电子器件制造中小产业集群”建设。对于新落户、经产业链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推荐的光电子信息和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企业签订入驻合同之日起,年营业收入达到 3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办公用房最大 1000 平方米和生产性厂房 3000 平方米、最长两年、最高 30 元 / (平方米・月)且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不含物业、水电等另外的费用) 50% 的房租补贴(责任单位:区科经局、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鼓励社会化招商引资和以商招商,对经认定的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或研发型企业年研发投入 1000 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引进方最高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区商务局)

  16. 对产值规模和经济贡献突出的我区工业公司,给予总部基地建设用地支持。年产值 5 亿元及以上且经济贡献 2000 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青菱都市工业园申请最高 20 亩总部基地用地;年产值 10 亿元及以上且经济贡献 3000 万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杨春湖高铁商务区申请最高 10 亩总部基地用地。(责任单位:青菱都市工业园管委会、杨春湖专班)

  17.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市级奖励资金给予 1:1 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8. 认定一批瞪羚企业,并对认定的瞪羚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成长性、区级经济贡献等做综合评价,按评价结果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9. 对科技领军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规模性、区级经济贡献等,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0. 鼓励企业创建各类科学技术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150 万元、 50 万元、 35 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25 万元、 1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1. 支持高校院所、骨干企业在我区建设产业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研究院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按照协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2. 鼓励企业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完成结题验收的企业,按照项目拨付经费的 50% 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50 万元,单个企业年最高奖励 100 万元;对武汉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给予最高 1:1 配套。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3. 支持众创孵化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对区级及以上各类众创孵化载体开展绩效评价,择优分档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50 万元奖励。支持众创孵化载体引进(辖区外)和培育优质企业,对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根据引育方式、企业类型和数量等,给予运营主体最高 5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4. 支持众创孵化载体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公司孵化器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 50 万元、 30 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分别一次性补贴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5. 支持创新街区、创新园区、创新楼宇建设,择优分档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6. 支持入孵企业降低用房成本,对众创孵化载体内当年引进、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根据在孵企业使用面积、租金和租期等,给予最高 50 万元房租补贴(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27.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学技术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互助基金,本政策实施后,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两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 15% 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 1 家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8. 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互助基金,本政策实施后,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 20% 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 300 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 600 万元。(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9.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贴。支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落地我区实施转化,对院士专家引领的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我区的项目,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0. 鼓励高校院所科研团队和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经认定的技术转移相关合同,按照认定的实际交易额的 7% 给予科研团队和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奖励,每人每年最高 1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1. 鼓励和引导高校院所、企业组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将技术转移相关合同登记录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对年技术合同认定金额达到 500 万元、 1000 万元、 1 亿元、 10 亿元、 20 亿元、 3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 1 万元、 2 万元、 5 万元、 10 万元、 15 万元、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2. 鼓励企业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实现向我区企业转移转化的,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给予最高 1:1 配套。(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3.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并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4. 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和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 30 万元、 20 万元奖励,同年新获批的不一样的等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对首次获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单位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5. 鼓励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设立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每年对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站实施绩效考核奖励,最高 2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6. 鼓励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业团队在我区创立科技型企业。对成立五年以内,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拥有Ⅰ类知识产权,现正常开展业务且有主要经营业务收入,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 500 万元及以上的(须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一年),按照投资后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 5% 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 30 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7. 对每年参与辅导区内科技公司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经提前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按照通过公司数,给予不少于 3000 元 / 家的梯次奖励,单个服务机构最高奖励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8. 鼓励主办或承办助推我区公司参与交流合作的专业性产业大会、高端论坛、学术会议、项目推介、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对经报备并审核通过的单个活动最高支持 3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39. 专利奖资助。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资助 30 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的项目,每项资助 15 万元;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资助 8 万元。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一次性资助最高 15 万元。(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0. 推进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对依规设立的武汉市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 8 万元、 3 万元补助。对依规设立的我区基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 5 万元、 2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41. 对已获得国家级和首次获批省级人机一体化智能系统示范项目的企业,企业近三年软件投入 100 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 20% 给予补贴,单个企业一次最高补贴 500 万元;支持企业建设省级及以上 5G 全连接工厂,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 12% 和软件投入总额 20% 的奖励,两项累计最高 800 万元;对承担国家人工智能揭榜挂帅任务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工业互联网、制造业“双创”、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等国家试点示范项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推进数字化的经济应用场景发展,对武汉市数字化的经济应用场景“揭榜挂帅”项目、武汉市人工智能示范应用场景,按照市级支持资金给予最高 1:1 配套。同一项目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2. 对牵头承担国家高水平发展重大招投标项目(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依照国家拨付资金的 15% 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500 万元的配套。(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3. 支持工业公司上云,对公共服务平台上云的规模以上工业公司,依据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和上云产品类别,给予不超过上云服务合同实际交易额 50% 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4. 对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上云,给予不超过上云服务合同实际交易额 50% 的补贴,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在汉缴纳社保人数 ×1000 元 / 人补贴标准,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5. 鼓励企业上规模,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千万元、 1 亿元、 3 亿元、 5 亿元、 10 亿元、 20 亿元、 30 亿元的规模以上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 100 万元、 200 万元、 3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人才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6. 促进企业稳增长,对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且年营业收入增幅 30% 及以上的软件企业,按照不超过企业年新增营业收入的 1% 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7. 对入选中国软件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名单和“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并在数字政务、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城区等政务民生领域积极推荐。(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8. 对首次通过中国信息服务标准( ITSS ) 2 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 CS 资质) 3 级及以上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国家标准( DCMM ) 3 级、 4 级、 5 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 30 万元、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49. 鼓励公司参与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综合型二级节点建设,对牵头建设的独立法人单位,在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武汉)后,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50. 鼓励公司参与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我区政府认定的“ 5G+ 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对其运营主体按每年认定的运营经费给予不超过 50% 的补贴,最高 300 万元。(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51. 鼓励企业开发优质工业 APP ,对获评“全国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省级工业 APP 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解决方案提供商),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 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人才绩效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52. 鼓励各类开源机构、企业、高校院所面向基础软件、工业软件等产业链基础环节,建设涉及开源平台、开源社区、代码托管及开发测试、软件测试验证等领域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共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且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的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 5% 的标准,给予平台建设方一次性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通过发放适配认证证书、签订服务合同等方式服务企业的新型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年服务企业的数量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53. 鼓励建设软件专业化园区或利用楼宇聚集和发展软件产业,对我区新获评中国软件名园的园区,按照市级现行政策予以支持;对获评市级数字化的经济产业园(街区、楼宇)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经局)

  1. 政策适用对象原则上应为纳税征管在我区的企业(单位);同等条件下,对涉农涉粮、参与乡村振兴的企业(单位)给予优先支持。

  2. 申请企业(单位)如有弄虚作假、违反承诺的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

  3. 政策兑现的工作流程原则上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审定、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具体实际的要求详见申报通知。

  4. 同一主体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的,按照“自愿、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政策实施期间,若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5. 本政策所涉及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洪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主要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6. 本政策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洪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洪山区支持工业经济和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 的通知》(洪政规〔 2021 〕 5 号)和《洪山区支持“ 5G+ 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洪政规〔 2021 〕 2 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法律和法规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和法规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