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 一文透彻读懂IEA (国际能源署)
来源:智慧医疗    发布时间:2024-02-09 14:53:09

  IEA是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的简称,是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其总部在巴黎,成立于1974年2月,其官方网站为:

  其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率先倡议建立发达国家能源消费国组织,以制衡石油输出国组织,并对国际能源政策进行协商。

  1973—1974年,阿拉伯国家针对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采取了石油禁运政策,导致西方出现了能源危机,这场危机加速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之间在集体能源安全体系方面的联合。美国国务卿基辛格是创建国际能源机构的积极拥护者。

  1974年2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外交部长会议在华盛顿召开。这次会议总结了以往的艰难复杂的谈判,通过了组建能源协调小组以制定国际能源纲要的决议。

  1974年11月,国际能源机构正式公开宣布成立。法国最初拒绝参加,但后来还是加入了这个机构。

  直接基于《国际能源纲领协议》而承担的义务。它包括履行国际能源机构“紧急分享机制”(the IEA Emergency Sharing System)基本要求的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如石油储备、需求限制、石油分配、召开紧急会议、石油市场等方面的情报系统、与石油公司协商的框架、长期计划、与石油生产国及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执行国际能源机构有约束力的决定、经费分摊、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支持理事会的行动方案、支持国际能源机构的工作并促成其宗旨的实现等义务。

  国际能源机构是能对成员国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的国际组织之一。根据《国际能源纲领协议》的规定,第51条授权理事会“做出为该机构本身的职能所必需的决定和建议”。而理事会决定的约束性质则体现在第52条第1 款中:“根据本协议第61条第2款和第65条的规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的代表组成的任何其他机关所通过的决定应对参加国有约束力。”相反,第52条第2 款则规定:“建议应无约束力。”

  国际能源署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架构中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总部设在巴黎。理事会负责通过决议,每一个成员国的能源部门都在理事会中派有代表,由政府高级官员担任。

  国际能源署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架构中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总部设在巴黎。理事会负责通过决议,每一个成员国的能源部门都在理事会中派有代表,由政府高级官员担任。

  一些重要的问题常常提交给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国际能源机构的代表团讨论,代表团的成员是这些国家对外政策和能源部门的代表。业务管理则由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处收集、分析信息,评估成员国的能源政策,编制预测报告,进行研究,并就能源领域的一些特别问题向成员国政府提供建议。

  秘书处由管理委员会任命的执行总裁领导,现任的执行总裁是法国人克劳德·曼德尔。常设部门和专门委员会有长期合作与政策研究部、能源研究和技术委员会、紧急状况部、石油市场部和非成员国办公室。这些部门由成员国能源领域的专家组成,并在国际能源机构框架内进行活动。

  当一个或几个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并且供给不足超过普通消费的7%时,可以启动国际能源机构石油储备再分配体系。根据义务,现有的石油储备按照一定的方案在承受损失的国家间重新分配。除了从储备体系中供应石油以外,还规定要降低石油消费水平,并定量分配石油消费。假如慢慢的出现更大规模供应中断的威胁,石油再分配应由国际能源机构执行总裁加以管制,执行总裁在国际能源机构秘书处和工业供应协商部门的配合下开展活动。国际能源机构每一个成员国都有专门的国家主管部门,负责对石油储备再分配进行内部调节。

  根据取得成员资格程序上的不同,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可大致分为签署国和加入国,至今共计29和成员国。分别有有16个签署国和13个加入国。

  根据取得成员资格程序上的不同,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可大致分为签署国和加入国,至今共计29和成员国。

  签署国:国际能源机构有16个签署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成为签署国的这些国家要么出席了1974年2月的“华盛顿能源会议”,要么参加了布鲁塞尔“能源协调小组”,或者都参与了《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决定的起草工作。每个国家在签署11月18日《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前,也参与了1974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的决定。上述16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签署国集团,之后的成员只适用于加入程序而不适用于签署程序。在《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正式生效之前,该协议暂时适用于所有签署国。

  国际能源机构IEA是由29个成员国组成,加入IEA一般必须要满足4个条件,同时有一个过程来确定是不是潜在成员国能够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在IEA秘书处建议并与候选国,最终决定权在董事会。

  国际能源机构IEA是由29个成员国组成,加入IEA一般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作为一个石油净进口国,原油储量和/或产品相当于前一年的平均石油净进口量90天的政府(即使它不拥有这些股票直接)非间接接触应该协调急救应对措施(CERM)–提供快速和灵活的响应实际的或即将发生的石油供应中断–激活系统;

  有一个过程来确定是不是潜在成员国能够完全满足这些要求,在IEA秘书处建议并与候选国,最终决定权在董事会。

  成为IEA成员国,一个国家也必须是一个经合组织成员国。然而,会员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不会自动导致在IEA会员:智利,冰岛,以色列,墨西哥;和斯洛维尼亚是OECD成员国,但目前不属于IEA;智利和墨西哥目前候选国IEA会员。

  IEA国际能源署纲领性协议是国际能源机构的基本文件,它在国际能源署的定位、作用、成员国的加入、成员国的相关义务和责任都有着规定。

  纲领性协议的法律地位。《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是国际能源机构的基本文件。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的规定,《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无疑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 条“组成国际组织之条约及在一国际组织内议定之条约”之规定也同样适用于《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此外,《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是以“明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拟定的”。例如,该协议序言指出“协议如下……”;又如,在整个协议中都使用的“参加国”一词等同于“缔约方”,该协议第1条第2款还专门对“参加国”作了如下界定:“参加国是指协定对其临时适用和已经生效的国家”。另外,该协议的许多条文还用强制形式“应”,以表明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如第2条、第5条、第6条等。

  纲领性协议的法律效果。虽然《国际能源纲领协议》为各成员国创设了国际义务,但是它并不能直接在各成员国适用。因此,《国际能源纲领协议》第66条“协议的执行”明确规定:“每个参加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各种必要的立法措施以履行这一协议和理事会的决定。”实际上,这一规定要求各成员国在正式同意受该协议约束之前应制定相应的执行措施。另外,这一规定还进一步确定了该协议起草者的意图,即在各成员国国内,该协议并不能直接拘束公司、其他实体或个人,它需要国内层面的执行措施才能对它们产生法律约束力。

  纲领性协议的生效。根据《国际能源纲领协议》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当拥有“累计投票权”不少于60%的至少六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的第十天,该协议应对这些国家生效。

  1976年1月9日,加拿大、丹麦、联邦德国、爱尔兰、日本、卢森堡、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等11国交存批准书后,这11国的累计投票权达到了121,超过了累计投票权总数的60%, 于是该协议第67条第2款规定的生效条件完全满足。因此,1月19日,《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正式生效。

  纲领性协议成员国的加入。关于加入《国际能源纲领协议》的问题,该协议第71条第1款做了如下规定:“此协议应对能够并愿意满足本纲领要求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任何成员国开放加入。”解释。《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没有对该协议的解释方法做任何说明。有学者觉得,“国际能源机构的解释问题,更多地应以政治手段而不是严格地按照法律方法来解决。” 在《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本身没有对解释规则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国际法上的一般解释规则应该能够适用于该协议的解释问题。

  该机构于1996年10月开始与中国建立联系,它认为和中国应当在许多领域加强合作,包括有效利用能源等方面。该机构于1996年10月开始与中国建立联系,它认为和中国应当在许多领域加强合作,包括有效利用能源等方面,并邀请中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叶青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于1997年5月22~23日在巴黎召开的该机构部长级理事会会议。叶青在会上发言指出:改革开放是中国的国策,中国将一如既往鼓励和支持中国能源行业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合作方式将灵活多样,中国能源对外开放的重点是发展电力,开采石油、天然气和煤炭,以及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开发新能源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等。中国希望慢慢地增加同国际能源机构(IEA)的合作与交流。

  有些问中国为啥不加入IEA(国际能源署)?首先加入IEA不符合中国的利益,其次是面临着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在短期内不会有结果。

  IEA实际是美国控制下的国际机构。此外中国是否加入IEA,面临着国际政治、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调整和挑战。从国际政治方面来说,OPEC和IEA这两个在全世界进行能源政策博弈的老对手的实力都江河日下,在全球市场面临着日益减少的非市场因素干扰的前提下,在中国和OPEC还有着比较良好的关系的情况下,中国没必要在IEA和OPEC之间选边站。

  中国加入IEA的主要障碍有两点:一是OECD成员国的身份,二是相当于90天进口量石油储备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中国在20年内都可能达不到OECD成员国的标准。另外,中国的战略油储备可能达不到要求。很多成员国也不同意中国加入。另外,即便IEA成员国同意接纳中国,解绑OECD和IEA的关系仍是一个复杂的工程,需要修改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和法规,在大多数情况下要1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中国有加入IEA的需求,IEA是否有耐心等这么长时间也是个问题。

  就目前情况去看,中国和IEA合适的关系是长期合作而不是成为一体。加入IEA,既不符合中国的利益,也面临着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在短期内不会有结果。不过,中国也没必要在短期内排除未来加入IEA的可能性。从IEA来说,如果不考虑自己的私利,要发挥其在能源统计和数据方面的作用,可完全通过和中国的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成员关系来实现。

  在国际级别的能源组织和机构中,对投资市场影响最大的非OPEC和IEA莫属,尤其对国际原油、沥青价格的影响很大。OPEC即欧佩克,是石油输出国组织,而IEA是国际能源署,是国际能源机构。相较之下,可能欧佩克OPEC对投资市场的影响更大。

  说到能源组织和机构,投资者最关心的无非是鼎鼎大名的欧佩克OPEC和国际能源署IEA,相较之下,国际能源署IEA受到的关注好像就要逊色一些。这也难怪,IEA有个为人诟病的缺点,就是对油价的预期很少能准确地踩到点上。但它是否就该是一个陪衬呢?

  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后,IEA应运而生,初衷是为保护欧美国家利益、抗衡欧佩克。发展到如今,由于加入条件的硬性规定,中国、印度等能源消费大国始终被隔绝在外,这令IEA多少显得权威性不足。不过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IEA经常被忽略、却是最给力的一点,就是它的能源信息统计。

  IEA所做的,是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完善的能源数据统计,包括供给、需求、贸易、生产及消费数据等等,非经合组织国家可追溯到1971年,经合组织国家可追溯到1960年之久。

  实际上,它已经是全球能源统计的权威,在此基础上对各国的地理政治学分析也是极尽深入。IEA每月一次的原油市场报告、和一年两次的全球能源展望报告,就是基于这样庞大且全面的统计分析。但我们开始提到,IEA在数据预期上常常脱靶,这是怎么回事呢?

  IEA做预测时偏爱一种方法,叫做情景分析,是通过假设未来可能的情景,来分析相应后果。打个比方,IEA最近一次报告里有个“低油价情景”,预计油价在未来10年保持50美元/桶,前提是中东局势趋于稳定、欧佩克保持较高市场占有率等。但市场并非静态,你如何知道在资本逐利性下会有多少变量产生呢?IEA这种方法,得到的是历史数据在当前模式下的预期结果,而非真实的市场在特定环境下的最终走向。这一点上,它反而太过依赖自己图书馆似的数据统计。

  说到底,对和交易打交道的投资者来说,一个机构或组织重要与否,看的还是对行情的影响力。IEA多少有些受冷落,但很多时候报告出来也是能实打实地走出一波不小的行情。举两个例子,今年5月,IEA认为油市正在进入平衡状态,助涨美油至当时的年内高位。最近一次,9月报告IEA暗示即使欧佩克冻产也无济于事,油价短线%。很多人说IEA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但这个幅度的行情走势,还是对它在能源市场地位的一种体现。在新的形势下,这个带着那么点学院派色彩的IEA现在也是一门心思求变。下次投资者再看IEA报告,既不可以忽视,又不能尽信,该知道重点在哪。这个惦记着引领全球的能源机构,其实并没有你想的那么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