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江西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指导意见
来源:智慧医疗    发布时间:2024-03-06 14:17:02

  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在“四个责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安全生产责任链条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当前,我省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缺失、安全技能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一线从业人员“三违”行为是导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普遍成因。我省就一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专门作出政策性规定,是落实习关于“两个根本”重要论述的创新性举措,抓住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和矛盾主要的主要方面,有利于规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压实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一线从业人员最重要的包含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生产班组负责人和岗位员工等。一线从业人员是履行其安全生产责任的直接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监督考核等。

  (一)生产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统筹发展和安全、经营与安全、效益与安全;

  2.每班召开班前会,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告知班组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风险点、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做好技术交底;

  4.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制度,组织并且开展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查或交接班检查;

  5.定期对班组作业区域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对于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

  6.督促班组人员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制止“三违”行为;

  7.对作业中发生的险情、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织初期应急处置人员疏散逃生,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现场;

  8.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2.参加安全学习及安全培训,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3.参加班前会,认真开展班前、班中、交接班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确保岗位作业区域内相关机械设备、用电、环境等保持安全状况;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本单位应急值班室;

  5.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现场制止不安全作业行为;

  6.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1.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立班组安全联锁机制,班组成员互为安全监督员,互相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2.加强从业人员劳动保护,配齐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

  3.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4.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5.加强对一线女职工特殊时期(生理期、孕期、生产期、哺乳期)的安全健康保护。

  2.推动全员参与风险辨识,提升从业人员风险意识,增强风险辨识和预控能力;

  3.实现“一岗一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化、标准化、常态化、科学化、信息化;

  4.使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实施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信息化管理。

  1.落实安全风险告知,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如实告知一线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2.落实安全作业确认,在作业或者工作交接班前,必须对人员、物、环境、安全措施、工作指令等进行确认;

  3.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和消防组织或者确定专兼职应急救援和消防人员。

  1.履行作业管理程序,对动火、吊装、临时用电、受限空间(有限空间)、高空等危险作业均需办理作业许可;

  2.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

  3.实行特殊作业现场监护制,对危险作业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和管理,指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1.发现事故隐患及其他不安全因素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者应急值班室报告;

  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1.车间主任(工段、区、队长、项目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至少每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做好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深入排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组织整改,直至消除;

  3.执行本单位外来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作业按职责权限下达作业指令,指派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监护;

  1.建立健全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体系,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3.对从业人员岗前、岗中(含转岗和复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4.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领域单位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1.加强岗前培训,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时间。

  2.加强岗中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3.实施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或新的生产环境时,应当制定方案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和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等的,需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1.督促从业人员在作业中杜绝“三违”: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2.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人伤害和不让他人受到伤害;

  3.做到“五个须知”:须知安全生产重点部位,须知安全责任体系,须知安全制度规程,须知风险隐患和防范措施,须知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4.克服“十大不安全心理因素”:侥幸、麻痹、偷懒、逞能、莽撞、心急、烦躁、赌气、自满和好奇。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实施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对“三违”行为进行查纠和惩处;

  2.建立运行不安全行为管理制度,对不安全行为从业人员进行帮教,帮教合格方可重新上岗作业。

  1.从业人员不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发生“三违”行为的,采取批评教育、重新教育培训或者依法依规降职降薪、撤职、罚款等惩处措施。

  2.违章人员经教育惩戒后仍不改正的,应当调离岗位,特别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作业罪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4.从业人员在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给予奖励。

  1.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的各个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所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各地、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实际,制定细化规定或出台相关举措,依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指导意见要求。

  3.各中央驻赣、省属企业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本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到位。